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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支持民资、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编辑:龙岩国资协会 2018-08-06 16:27
我国支持民资、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2018年4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支持民资、外资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中央、地方各级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 ..

我国支持民资、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2018年4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支持民资、外资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中央、地方各级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这位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健全规范各类资本的退出机制,完善改革配套政策,确保各类资本自由进入、无障碍退出,更大力度、更深层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类所有制资本共赢发展。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近年来,我国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企业积极引入民营资本、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取得了重要成效。

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重点内容,一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二是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三是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四是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财政部发文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关于PPP,《通知》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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