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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分类改革大幕开启

编辑:邓开灯 2016-11-09 12:01
一、国企分类改革大幕开启 功能界定与分类指导意见发布 2015年12月29日,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这 ..
一、国企分类改革大幕开启

   功能界定与分类指导意见发布
    2015年12月29日,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这意味着,作为国企改革重要一项的分类改革大幕就此开启。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认为,分类是国企改革的重大突破,是整个国企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改革全局,涉及未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企并购重组等举措。在界定国企功能和分类的基础上,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将进一步推进。
    为多项改革举措铺路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并科学分类,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前置性工作。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重大改革举措的完善和落地,都需要以清晰界定国有企业功能与类别为前提。对国有企业进行功能界定与分类,有利于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特点有针对性推进改革,将改革引向深入。
   适时动态调整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意见》提出的“谁出资谁分类”原则,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分类方案,具体程序为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直接监管的企业根据需要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企业的功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的需要,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时对企业功能定位和类别进行动态调整。
在遵循国家统一分类思路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国资委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来分类,强调地区与动态特征,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使得国企改革更有针对性,更符合实际。
    两类企业差异化发展
    《意见》对两类企业的改革方向提出了不同要求。对于商业类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要求,加大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商业类国有企业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加大改制上市力度,着力推进整体上市;二是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三是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要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原则积极推进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
 
二、解读《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3日对外发布,明确九大方面54种需要追责的情形。这份文件是在当前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制定的,旨在通过制度安排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意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追责范围包括九个方面的情形: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
  比如,在投资并购方面可以被追责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这意味着无论是否已经离开了企业,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应有的责任。
  在责任追究处理上,意见明确了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五种方式。这几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根据意见,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回收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此外,如果被给予“禁入限制”的处分,相关责任人将“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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