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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拓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编辑:龙岩国资协会 2020-07-28 15:38
关于拓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投资集团工会联合会主席 吴静敏 供应链金融业务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成为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重要的业务板块。什么是供应链金融?怎样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如何加强风 ..

关于拓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投资集团工会联合会主席 吴静敏

供应链金融业务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成为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重要的业务板块。什么是供应链金融?怎样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如何加强风险防控?本文试就以上问题,提出思考与建议:

一、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由来与发展现状

供应链金融的前身是票据套利业务,始初在一些民营公司之间开展,甚至有专门的公司开展此类业务,这些专门公司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对外购进发票,为了不缴税,甚至月初开发票,月底又将发票作废的情况,后来银监局为了规范,要求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要有真实的交易,就此杜绝了长期存在的发票乱象,但此举却催生了国企大量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 

供应链金融类似于金融服务,是与银行业务相结合的类金融业务,即:乙方从甲方购进货物后再卖给丙方,传统交易当中乙方居于中间,采取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由于当前的信息化时代,市场价格透明,乙方在中间想赚取差价,已经几乎不可能。而银行的介入使这种交易存在又变为可能,乙方在向甲方付款时,先取得银行的授信,在付款时先将款项定期存入银行,赚取存款利息,再以存单为质押从银行开出承兑汇票,支付承兑汇票给甲方,由乙方承担贴现费用,乙方从中赚取存款利息与支付贴现费用的利差。

由于电子商务和第三方仓储的发展,供应链金融在交易时采取货单交割的方式,要求货物质量和指标是标准化的,无需进行中间环节检验和验收,大宗商品交易符合要求,比如有色金属、石油等;同时还要求货物与仓单是一一对应的,仓单和货物都是真实的,每一张仓单都能真实提到货。正是由于具备以上的条件,才促使供应链金融业务不断发展,实现银行、乙方、甲方、丙方四者间的互利共赢。

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作用与问题

供应链金融备受争议的方面是:本来货物由甲方卖给实际使用者丁方,就一个动作,交易流程就结束了,但为什么要甲方卖给乙方,乙方卖给丙方,……,丙方最后卖给实际使用者丁方。中间流转的过程是否必要,是否有虚增营收的问题,有什么意义?笔者认为其实是杠杆效应,是金融杠杆在起作用。通过中间流转环节,企业增加营收,银行增加存款,同步增加发放贷款,企业获得贷款,增加现金流,用于扩大再生产,进一步做大体量规模,财政增加税收,社会增加财富,从而取得积极的社会效应。

供应链金融也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企业虚增大量营收,间接推动融资规模加大,意味着增加杠杆,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因此,必须加强风险防控,确保经营安全。

三、投资集团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经验与体会

投资集团从2018年3月开始,逐步开展电解铜、煤炭等供应链金融业务,2018年业务完成营收7.04亿元,毛利502万元,2019年完成营收17.13亿元,毛利702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效益,营业收入、利润和现金流大幅增加,降低了经营成本和融资成本。一是增加营业收入。在经营过程中,营收的大幅增长一般较难实现,通过供应链金融可以实现,满足报表的需求;二是贡献利润。利润来源于银行的利差,非常安全可靠。虽然目前受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利润规模较小,但是还有一定的空间;三是稳定的现金流。供应链金融由于得到银行的支持,流动性非常好,不仅可以通过业务融资,还可以在融资支付渠道方面提供极大的便利;四是降低融资成本。通过优化报表,提高银行授信额度,进一步提高主体信用评级,降低发债成本。

投资集团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取得成效和把控零风险,主要经验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证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真实性。最核心在于货物的真实,开出的提单必须真实。大型国有企业开出的提单及对应的货物都是真实的,如果储存在第三方仓库,必须是国有大型物流储运企业,开出的提单真实可靠,确保贸易的真实性,要对提单及所对应的货物进行查证,对合作的第三方仓库国有属性及管理流程进行现场核实;二是对风险的零容忍。由于供应链金融各合作方本意都不是为了赚取交易本身的差价,对交易本身要确保安全,因此要开展严格的信用调查,对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工商信息、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市场口碑等进行调查,只有对合作方的情况充分了解后,才能开展业务。在选择合作方时,着重考虑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如果是民营企业,要采取由民营企业先付钱或者由其先交货,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三是推高负债率的处理。企业从银行开出承兑汇票,就增加企业的银行负债,随着负债的增加,企业的负债率也会上升,如负债率太高,在资本市场的影响就趋于负面,影响企业融资和发债。因此银行承兑汇票的还款期不要跨年度,在当年度内还款,不体现出年度负债。 

四、把握好参与方之间的诚信与法律关系

供应链金融业务若参与方卷入交易的相关环节,不仅涉及民事欺诈等相关争议,还涉及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问题,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一是需要考虑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应对。若有证据体现存在出货方与仓储方合谋方式设计贸易链骗取资金,或是某企业被上下游方合谋骗入贸易链成为一环造成损失,则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在刑民交叉问题处理方面,因民事案件关键事实认定及当事人责任承担,有赖于刑事侦查结论,故可认定民事案件所涉相关法律事实与刑事案件所涉法律事实系同一事实或相关联的事实,则在案件处理方面上遵循先刑后民处理原则。如涉诉,法院可能裁定驳回起诉,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及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二是出货方、仓储方及参与方的责任应当进行区分。由出货方承担赔偿责任,仓储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参与方根据获益比例及承担责任的相关约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利益与责任相一致原则,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对于实践中,在参与方已将款项转给其他参与方,并交割了货单的情况下,其他参与方依据外在的买卖合同及相关单证要求参与方承担全部责任的,缺乏法律及有效合同依据,得不到法院裁判的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在确定参与交易的其他参与方的过错责任范围时,可以参照其收取的‘通道费’‘过桥费’等费用的比例以及案件的其他情况综合加以确定;三是穿透式审查。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对于各类供应链金融业务会穿透式审查,对于当事人提出案件已初步举证情况下,法官会责令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或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以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并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四是能动查明事实。供应链金融业务具有隐蔽性,合同内容所体现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及相关货权单证等所证明的交易情况亦具有迷惑性,法官对于此类异常交易具有敏锐性,并会主动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如责令当事人提交各个环节的合同、查明资金流向、审查过往交易情况、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割(需对进货渠道、仓储、货运等事实进行审查)等;五是审慎解决纠纷。因原、被告双方往往均是国有企业,法院会在查明关键事实情况下,依据合同及单证对出货方、仓储方及参与方各自责任作出裁判,以利于纠纷依法妥善解决。

五、拓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几点建议

供应链金融业务在预计的几年时间内,应该有较大的作为空间,要开创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新局面,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大力理解和支持。一是国资管理部门的支持。在政策解读方面,要明确供应链金融业务为类金融业务,是企业和银行共同实现的金融服务,而不是单纯的贸易业务,更不能混同于空转和“走单”贸易。对所属企业开展业务进行监管,要求业务单位对交易过程的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等严格把关,认真辨识交易的合规性,对合作方诚信进行认真的调查,避免与诚信度不高的合作方合作,以控制交易的风险。出台激励措施,对业务团队进行激励,调动其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抓住有利的窗口期,争取赚取更多的利润。给出特殊引进专业人才队伍政策,特别是力争引进外来拥有各种资源的经营团队,给予特殊的奖励政策,不断创新各种贸易模式,促进供应链金融业务做大规模;二是银行的支持。在业务流程中,要先在银行存款,以存单为抵押,再开出承兑汇票,所以银行可以获得存款支持,特别是中小银行,其愿意适当提高存款利率,与企业分享一定的利差,支持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但是中小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是所有银行都愿意接收,所以保持与银行的信息沟通,取得银行的支持尤为重要;三是税务部门的支持。供应链金融交易量巨大,但是差价很小,差价小就是增值部分小,缴交增值税就很少,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质疑是否交易公允,或者有些交易是无差价的方式,税务部门会质疑交易的必要性而拒绝提供发票,如果开不出发票,则交易无法进行,供应链金融业务就无以为继,因此税务部门的支持至关重要,在实际开展业务时,要避免出现交易闭环的情况,上下游不能受同一主体控制,交易要有一定的差价并依法纳税;五是审计部门的支持。供应链金融业务主导方一般要收取一定的流量费,目前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基本是国有企业,流量费没有支出渠道,审计会提出疑问。为了规避上下游没有差价的风险,会人为设定差价,但上游要求给予差价返还,作为国有企业返还差价款师出无名,目前主要做法是通过承担贴现费用的形式返还,同样会受到审计部门的质疑,需要审计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总之,供应链金融是宏观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存在即合理,作为国有企业只有适应市场,捕捉机会,趁势而上,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弄潮儿,实现快速稳健发展。

编辑:赖德炎 黄富民

监制:陈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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