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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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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 16:33
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由国有企业领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为主,吸收专家、学者、综合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和经济界知名人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由国有企业领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为主,吸收专家、学者、综合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和经济界知名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会员,团结热心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界人士,为企业服务。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建言献策,为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发展快速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龙岩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方面的学术研究,探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新途径,学习、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先进经验; (二)为推进企业加强管理、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等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 (三)适时组织开展咨询服务、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 (四)开展对外交往、商贸洽谈活动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在全市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县(市、区)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有关社团组织。 (二)个人会员:从事经济和企业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理论和实际管理经验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热心于本团体工作的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和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书及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团体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四)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利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达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确须由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能: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本团体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布置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分设。财会人员须确保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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